安徽这例入选!最高检发布食药安全消费者权益保护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新安晚报 安徽网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消息 3月1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8件“3·15”食品药品安全消费者权益保护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其中包括督促整治直播和短视频平台食品交易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公益诉讼等案例。此外,安徽省滁州市检察机关支持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起诉董某明等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白酒民事公益诉讼案入选典型案例。
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反映检察机关紧盯食品生产、销售新业态中民生关注的新问题,回应社会关切。比如,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针对“网红代言”“直播带货”等网络销售新业态涉及的食品安全问题,发送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并推动出台行政监管指导意见,协助构建销售新业态行业自律机制,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等。
这批典型案例还倡导充分发挥检察建议作用,坚持将诉前维护公益目的作为最佳司法状态。在本次发布的四件行政公益诉讼典型案例中,其中三件为诉前程序案例。此外,本次发布三件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探索推进食品药品领域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诉讼请求,让违法者“痛到不敢再犯”。对民生热点问题,典型案例突出检察机关抓点带面,推动系统整治行业内共性问题,并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积极协作配合,形成保护消费者权益合力。
在最高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9月至2020年12月联合开展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专项行动期间,各级检察机关共立案食品药品领域公益诉讼案件3.5万余件,办理诉前程序案件3万余件,提起诉讼1600余件,取得了显著成效。
自2020年7月,最高检部署开展了为期三年的“公益诉讼守护美好生活”专项监督活动。截至2020年12月,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办理食品药品安全公益诉讼案件7569件,其中,农贸市场及超市农产品食品违法类4718件,网络食品违法类1887件,保健食品违法类964件。
“3·15”食品药品安全消费者权益保护
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1.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督促整治直播和短视频平台食品交易违法违规行为行政公益诉讼案
2.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现制现售水安全问题行政公益诉讼案
3.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督促落实食品领域从业禁止行政公益诉讼案
4.湖北省松滋市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零售药品安全行政公益诉讼案
5.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检察院诉常州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消费欺诈民事公益诉讼案
6.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检察院诉刘某某、纪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7.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诉刘某美等三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8.安徽省滁州市检察机关支持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起诉董某明等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白酒民事公益诉讼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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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滁州市检察机关支持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起诉董某明等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白酒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15年至2019年间,董某明、王某鑫、张某等人明知他人出售假酒,仍多次购进假冒口子窖、洋河海之蓝、天之蓝、古井贡酒、五粮液等品牌系列白酒,并加价销售给天长市境内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经鉴定,涉案白酒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调查和诉讼】
2019年12月20日,安徽省消保委向滁州市中级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天长市检察院派员出庭。
2019年上半年,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天长市院)相继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对董某明等8案11人提起公诉。经审查认为,该系列案件被告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构成刑事犯罪的同时,也侵害了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2019年10月8日,滁州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滁州市院)建议安徽省消费者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消保委)提起民事公益诉讼。12月6日,省消保委回复检察机关决定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并申请滁州市院支持起诉。2019年12月20日,省消保委向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滁州中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董某明等人在省级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并支付销售价款的三倍惩罚性赔偿金346.1178万元。滁州中院指定天长市法院审理,滁州市院指令天长市院出庭支持起诉。
2020年9月15日起,天长市法院先后就该系列案开庭审理,因涉案被告人在不同监狱服刑,天长市院先后赴天长市法院、白湖监狱、滁州市清流监狱等出席庭审支持起诉。2020年11月19日至12月10日,天长市法院分别就该系列案作出一审判决,支持省消保委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张某提起上诉。2021年3月1日,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新安晚报 安徽网 记者
编辑:唐恒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