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受他人财物 数额较大!滁州一公司主管获刑
新安晚报 安徽网 滁州一公司安全环保部主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归其个人所有,数额较大。2021年2月26日,全椒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陈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被告人陈某退出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3月12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该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文书显示,被告人陈某,男,1990年出生,江苏省扬州市人,原亚士创能科技(滁州)有限公司安全环保部主管。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7月,被告人陈某被任命为亚士创能科技(滁州)有限公司安全环保部主管。2017年7月至2020年7月间,被告人陈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微信、支付宝、银行卡转账等方式,收受供应商“上海玄甲安全设备有限公司”、“滁州辰星环保技术咨询有限公司”等12家公司的法人或员工支付的回扣,共计66056元。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接公安民警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如实交代其犯罪事实,并退出全部犯罪所得。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归其个人所有,数额较大,应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具有自首、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在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等量刑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如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可适用缓刑。
被告人陈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数额66056元,其中包含2015年8月11日、2016年10月17日被告人陈某收受上海百集鞋业有限公司财物1600元、2000元。
全椒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但指控数额不准,本院予以更正。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已退出全部违法所得等量刑情节,指控数额应扣除3600元,建议给予被告人陈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陈某经公安民警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愿意接受处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退出全部违法所得,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具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
综上,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新安晚报 安徽网 记者
编辑:彭玲
